11.1 供暖


11.1.1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需供暖时,不应使用火炉或其他明火供暖,宜采用散热器供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黑火药生产的1.1 -2级厂房、烟火药生产的1.1 -1级厂房,以及其他危险品生产中危险品呈干燥松散和裸露状态的厂房,供暖热媒应采用不高于90℃的热水;
    2 黑火药制品和烟火药制品加工的生产厂房,供暖热媒宜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不大于0.05MPa的饱和蒸汽;
    3 用于松散裸露药剂烘干、除湿的工作间,供暖热媒的选择应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11.1.2 危险性建(构)筑物散热器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散热器。散热器和供暖管道外表面油漆颜色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应易于分辨。
    2 散热器外表面距墙内表面不应小于60mm,距离地面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置在壁龛内。
    3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置在轻型面。供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抗爆间室内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操作走廊内。
    4 供暖管道不应设置在地沟内。当必需设置在过门地沟内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5 蒸汽或高温水管道的入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置在危险工作间内。
11.1.3 当危险性建(构)筑物采用热风供暖时,送风温度宜大于35℃并小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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